臺北市某不動產連鎖加盟店誤觸法網,在網路刊登租屋廣告只使用加盟品牌,未註明加盟店營業登記的名稱,遭北市府地政局裁罰6萬元。業者不服,提出訴願遭駁回。

比起在外面找租屋資訊,現代人更習慣上網找房子。(圖/好房資料中心)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5日指出,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法務局表示,本件訴願案中之不動產經紀業者因誤以為其加盟於知名連鎖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並使用其服務標章,即為已註明經紀業名稱,因而經地政局認定該業者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

因此,法務局特別提醒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對所屬員工加強要求,嚴格遵守不動產租、售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之規定,且不能以其加盟之連鎖經紀業標章代之,避免受罰。

 

 

出處: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74118732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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